上海市青浦区尚鸿小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青浦区尚鸿小学,创办于2017年,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乐天路191号,隶属青浦区教育局。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从尊重差异、赏识生命,让每一个孩子的童年更加绚丽多彩为愿景,以“七彩德育”为基石,“七彩课程”为核心,“七彩课堂”为载体,“七彩校园”为熏陶,“七彩评价”为导向,锤炼“七彩教师”,培育“七彩少年”。致力于营造正确的思想引领,高尚的文化滋养、科学的制度规范,飞扬的个性彰显,一流的业绩成就,和谐的团队凝聚为特质的校园文化,致力于“七彩教育”的办学特色,凝心聚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本校全名为:上海市青浦区尚鸿小学,校址:上海市青浦区乐天路191号。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青浦区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0万元。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课程丰富 教育适切 学生喜欢 社会认同
第八条 办学理念:让每个孩子拥有一个七彩童年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现代素养、世界眼光、人格健康的“七彩少年”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本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7-11周岁适龄少年儿童,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条 校风:自强自立 求真至善
教风:劝学开智 铸陶人格
学风:知事明理 行远自迩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徽为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学校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职责: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协调运行机制: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议事决策范围: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主要由正副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组成,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下列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学校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建立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听取他们为学校的发展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校长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依靠力量。教代会代表应主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召开,一般每学年2次。教代会代表根据《尚鸿小学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的规章,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及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绩效工资分配等方案。
(三)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二十一条 群团组织与学代会、家委会: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学校设置党支部、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法律保障机制: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决策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评估和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保障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依法进行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学校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等。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校学生: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学生入学:
(一)小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三)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
学生转学:
(一)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权力: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时脱帽肃立,少先队员行对礼,唱国歌时声音宏亮。
(四)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关心班级、热爱学校、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立自强,立志成才,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作贡献。
(五)认真上好每堂课,独立完成课外作业,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青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按规定,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我校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成长手册》进行记录和评价。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有青浦区教育基金会提供的唐仲英爱心奖学金、助学金及尚鸿小学校友提供的奖、助学金等。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权力: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教研和科研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相关设施、图书资源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具;参加进修或其他培训。
(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岗位聘用: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编制配备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在上级行政部门指导下按工作需要定编、定岗、定工作量。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并按规定签订聘任合同。已聘教职工按学校责任管理和程序,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和责任和同。未聘人员按政府有关规定安置。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所评职务聘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底职高聘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培训: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在受聘期间要接受有关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在聘任期内被除名、开除或受刑事处分者,任职资格相应取消。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关心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做好帮困解困工作。
第四十条 教职工奖惩: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教学任务与目标: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德育工作: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在实行班级授课制的同时,开展小班化教学。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对外来务工子女进行分层式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
(六)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
(七)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考试制度,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改革考试方法及评价体系。
(八)建立和健全对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九)加强以德育指导团(年级组长)、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骨干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完善全员育人的组织系统和运行机制。
(十)充分发挥团、队小学生干部的自主管理作用。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人事管理: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第四十五条 资产保护:根据校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和公物的流失和浪费,制定学校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制度: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捐赠与使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一)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二)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财政、会计等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三)学校建立经费收支预决算制,根据办学需要学校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四)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代会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规范收费: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按规定公示各类代办费、预收费收支账目。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要求志愿者和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电访、网络平台互动等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一条 家校共育: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育: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一)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文明的校风、严谨的教风,勤奋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二)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三)依靠街道、消防共建单位、地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 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级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外部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内部监督: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终止情形: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注销与清算: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剩余资产处理: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章程修订: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有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