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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尚鸿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7-09-18    作者:尚鸿小学   

青浦区尚鸿小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尚鸿小学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修业年限为五年。

    址:青浦区徐泾镇乐天路191

第三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校在青浦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七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努力提高师生素质,注意师生两代规范一起抓,严格管理,树立校训。

办学理念:让每个孩子拥有一个七彩童年

办学目标:课程丰富  教育适切  学生喜欢  社会认同

校风:自强自立  求真至善

教风:劝学开智  铸陶人格

学风:知事明理  行远自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十条  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校长必须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党支部研究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培训后任命。中层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根据群众评议情况和工作实绩,经党支部通过后,由校长决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任期一般三年。学科(年级)组长、班主任等每学年由教导处提出人选,经校长同意后,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权利和工作原则:

⑴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⑵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⑶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⑷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⑹ 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进行校内岗位工资方案等改革。

⑺ 按照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加强学校档案管理。

⑻ 按照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⑼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实施校务公开工作。

⑽ 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尚鸿小学党支部,党支部在青浦区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支持校长行使管理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从政治思想组织方面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支持他们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具体任务是:

⑴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⑵ 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光辉模范作用。

⑶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学习,开展好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规范水平。

⑷ 努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⑸ 讨论研究学校的规划、计划、重大制度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⑹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副校长等干部人选的提名或任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⑺ 领导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各项工作。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⑴ 参与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

⑵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⑶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校内岗位责任制、校内岗位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若干规章制度等内部管理规定。

⑷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⑸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⑹ 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对校长的决策,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审议,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⑴ 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

⑵ 指导家长做好家教工作。

⑶ 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评议。

⑷ 了解学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教导处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工作主要内容是:

⑴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⑵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工作、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科技等工作。

⑶ 负责教育科研、学籍档案的管理、教职工考核考勤、奖惩工作、教职工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的管理。

⑷ 做好校长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总务处。总务处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⑴ 负责总务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⑵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主动配合校长积极筹备办学资金,协助校长安排使用好各项经费,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⑶ 检查管理好学校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检查、维修校舍、设备设施等,购置分配办公用品及师生课本教材,做好绿化、美化、安全保卫、校办企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实行层级管理,校长室属于决策层。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和增设新的工作机构或职能部分。

第十八条    校长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⑴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⑵ 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

⑶认真学习“二期”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学习区教育局改进课堂教学若干意见,研究教材,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每位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上一堂实践课,相互听课不少于8节。

⑷ 确立向教育科研要质量的观念,积极参加教育科研,重视研究学生的学习规律,改进教法,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学生的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

⑸ 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增强教育合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⑹ 积极完成岗位必需的学历进修和职务培训。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40岁以下教师学历达标需高一层次,努力学习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

第十九条    学校职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工要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全校教职工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并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等诸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自主教育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市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足开齐课程,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使用国家或市颁发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逐年控制班级规模,班额尽力控制在40人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进行课堂教学研究,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树立“德育质量是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关键”的意识,加强德育管理,充分发挥少先队自主教育的作用。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半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半天以上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应符合市规定,学校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一条 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学校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习评价,按照市、区规定,逐步推行等第制。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地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可进入本校接受教育,按规定采取随班就读形式招收残疾儿童入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⒈在校学生的权利包括:

⑴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⑶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可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⑷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⒉在校学生的义务包括:

⑴ 遵守法律、法规;

⑵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⑶ 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⑷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比赛获优良成绩给予奖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每学期给予奖励;每学年评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队()员。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籍,依市、区学籍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留级、升级、毕业等按市和区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确保服务区内学生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章  总务后勤工作管理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财务人员认真编制好经费预算,并制定好学校各项行政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计划,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大笔开支由班子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采购一律按照申批制度,报销一律由当事人、证明人、总务主任、校长“四签制”,杜绝代发票或白条入帐,每月进行经费自查,加强帐钱和预算计划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班子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实现环境的美化、人文化和智能化。定期进行校舍、场地的检查维修和养护,做到修理及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产登记、保管、使用、出借、赔偿、报损、检查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杜绝流失和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等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办校办产业,所创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进行,亮证收费,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代办费的收取必须报分管领导备案,校长批准,多退少不补。根据小学特点,每学期须向家长公布使用情况,学生签名。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法》,加强食堂管理,健全食堂帐务制度、卫生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安排好节假日校园值班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加强文印工作管理,做到打印清晰、分发无错、节约纸张;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在学校职权范围内,由党支部和行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由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包括校内奖惩条例、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并适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扣除奖金、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形式的处理。

⑴ 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⑵ 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并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⑶ 品行不良、侮辱和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⑷ 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处理或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提出申诉,要求调解。也可按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等。学生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处理或决定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部门属于校长室。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并须经教代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并在实行中不断完善。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经学校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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